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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教育通用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14083B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至第十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
  •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四條(偏遠地區學校之定義、分級及認定標準)

    本條例所稱偏遠地區學校,指因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 素,致有教育資源不足情形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前項偏遠地區學校應予分級;其分級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地 方主管機關訂定,並每三年檢討之。 第一項學校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前項標準認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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