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教育通用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122202762A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七條條文
  • 大學法 第二十五條(特殊身分學生之入學)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 化經許可者、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 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 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 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 專科學校法 第三十二條(特殊身分學生之入學)

    下列學生進入專科學校就讀,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規定之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 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學生部 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 三、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四、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五、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六、國內技藝技能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七、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八、退伍軍人。 九、僑生。 十、蒙藏學生。 十一、大陸地區學生。 十二、香港及澳門學生。 十三、外國學生。 十四、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教育部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及原住民學生之升學保障辦法,另依特殊教育法、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 辦理。 第一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科 修讀。

  •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四十一條

    下列學生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讀,不受前條所定辦法之限制,其身分認定 、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 三、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四、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五、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六、技藝技能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七、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八、退伍軍人。 九、僑生。 十、蒙藏學生。 十一、外國學生。 十二、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學生之入學保障辦法,依特殊教育法及原住民族教育 法之規定。

  • 國民教育法 第三十條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外國學生及無國籍學生進入學校就學 ,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延攬國外人才及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為其子女成立之公立學校海 外攬才子女專班,其學區劃分、班級編制與教師員額編制、課程、教科書 選用、編班、正常教學及學習評量,得不適用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其設立、入 學資格、方式、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