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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教育通用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教育部臺教學(一)字第1122800156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附圖、第五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六條

    現就讀學校於學生入學後,應於入學日起一個月內,逕至通報系統查詢入學學生是否為轉銜 學生。 依前項規定確認為轉銜學生者,現就讀學校經評估有必要者,應通知原就讀學校進行資料轉 銜;原就讀學校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將轉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及個案輔導資 料轉銜表,以密件轉銜至現就讀學校。 輔導資料之轉銜,應取得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動請求轉銜輔導。 二、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經學校主管機關同意。 三、基於保護學生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必要。 四、依其他法規規定。 個案輔導資料轉銜表及資料上傳至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等相關作業規定,由教育部 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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