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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二十三條(入學資格)
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學士 學位。 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博士學位。但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成績 優異者或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三項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及前項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逕修讀博 士學位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