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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70148424B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條文
  • 大學法 第十七條(教師之分級)

    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 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 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 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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