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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112202107A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十六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五條

    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前條第四款之專業工作,除依第七條規 定不須申請許可者外,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並依就業服 務法規定辦理。但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前條第 四款第四目、第五目之專業工作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教育部申請許可 。 依前項本文規定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前條第四款第三目之專業工作,其 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但書規定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所定之專業工作,其工作資格、 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 育部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聘僱從事前條第四款第四目、第五目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 才,其聘僱之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從事該法第四 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者之規定辦理。 外國專業人才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前項專業工作者,其停留、居留及永久居 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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