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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第十九條
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預算。 特種基金之適用附屬單位預算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技術職業教育
中華民國84年5月17日行政院臺孝授三字第04031號令修正名稱及第一條、第三條條文(原名稱:國立臺北護理專科學校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