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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技術職業教育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34528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一條,自103年8月1日施行(原名稱: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記遴聘辦法)
  •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聘用及考核)

    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具有實際經驗之人員,擔任專業或技術科目之教 學;其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請假、申訴、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 ,準用教師之規定;其分級、資格、進修、成績考核及其他權益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二十條

    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校長、教師之資格及專業科目、技術科目、特殊科目教師及稀少性 科技人員之資格,由教育部定之。 在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前已考進師範學院幼教系及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前已考進師範 學院進修部幼教系肄業之師範生,參加偏遠地區國民小學教師甄試,其教育學科及學分之 採計,由原就讀之師資培育機構依實質認定原則處理之。 參加八十九學年度各縣市偏遠地區國小教師甄試錄取未獲介聘,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比照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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