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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技術職業教育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教育部臺教人(二)字第1100036370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四條,自發布日施行
  • 專科學校法 第十五條(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

    新任公立專科學校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 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組成校長遴選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後,由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聘任 之;其校長遴選會之組成,應包括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代表、學校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 ;其中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前項公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 之;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政府定之。 私立專科學校校長之產生,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 ,報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第一項及第三項校長遴選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一年前進行評鑑,作為專科學校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 。 公立專科學校校長於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進行前項續聘評鑑程序時表達無續任意願,或參加 續聘未獲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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