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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技術職業教育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教育部臺教技(三)字第1040115482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五條,自發布日施行
  •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二十五條(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應具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但本法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不在此限。 前項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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