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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十三條(實習課程之績效評量及獎勵)
主管機關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實施績效評量;其評量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實習課程績優之學校、合作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學校辦理校外實習 之合作機構,長期提供學校實習名額,且實習學生畢業後經一定程序獲聘為該機構正式員工 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比率者,主管機關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