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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技術職業教育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教育部臺教技(三)字第1040130890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七條,自發布日施行
  •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十三條(實習課程之績效評量及獎勵)

    主管機關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實施績效評量;其評量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實習課程績優之學校、合作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學校辦理校外實習 之合作機構,長期提供學校實習名額,且實習學生畢業後經一定程序獲聘為該機構正式員工 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比率者,主管機關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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