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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二十條(職業繼續教育之辦理)
職業繼續教育,得由學校或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職業繼續教育依其辦理性質,由學校提供學位證書、畢業證書、學分證明或學習時數證明。 職業繼續教育應以開設在職者或轉業者職場所需課程為主;其課程得參採各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進行規劃設計,並定期更新。 前項職業繼續教育之招生對象、課程設計、學習評量、資格條件、招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不受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入學方式、第七章課程及學習評量,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招 生方式及大學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後段招生方式之限制。
第二十二條(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之程序)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時,應就授課師資、課程、辦理方式、學分採計等,擬訂職 業繼續教育實施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前項職業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可、學習成就之採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三條(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之評鑑或訪視)職業訓練機構所辦職業繼續教育,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辦理評鑑或訪視 ,並公告其結果;其評鑑、訪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