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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第三十二條之一(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具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者,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發給證書;其考試辦理機關、每年 舉辦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與範圍、成績計算基準、證書之頒發、撤銷與廢止 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具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者,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發給證書;其考試辦理機關、每年 舉辦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與範圍、成績計算基準、證書之頒發、撤銷與廢止 事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