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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技術職業教育
中華民國93年2月25日教育部台技(二)字第0930010748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二點,並自93年2月25日生效
  • 專科學校法 第七條(技術學院、科技大學改制為專科學校之情形)

    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者,由 教育部核定後,改制為專科學校;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報教育部核定後,改制為專 科學校: 一、校務發展需要。 二、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須作必要調整。 前項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辦學績效不佳,教育部得命其改制為專科學校。專科學校辦學績效 不佳,經限期改善而無效果者,教育部得命其停辦。 依第五條規定由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之專科學校,得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改制為技 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前四項改制、停辦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與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設專科部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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