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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師範教育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教育部臺教師(三)字第1070037267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條,自107年2月1日施行
  • 師資培育法 第十六條(實習就業輔導單位)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有實習就業輔導單位,辦理教育實習、輔導畢業生就業及地方教育輔導工 作。 前項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得包括教師在職進修,並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教師進修機構及學校 或幼兒園共同辦理之;其實施方式、內容、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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