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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師範教育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132600192A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條文
  • 師資培育法 第十四條(自費、公費、助學金)

    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 校服務。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國家語言公費生培育者,應配合主管機關所提需求,開設國家語言及 其相關文化課程。 助學金受領之資格、審查、數額、經費之編列、公費之數額、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應訂定 契約之內容、應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分發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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