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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
第六條(師資培育中心之設置及師資職前教育和教育實習之辦理)
師資職前教育及教育實習,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為之。 第三條第二款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認定及變更,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立條件與程序、師資、設施、招生、 課程、修業年限、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師範教育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70047965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二條,除第十條第2項自107年12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7年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