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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師範教育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60185841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七條,自107年2月1日施行(原名稱: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師資培育法 第五條(師資培育審議會之設置及辦理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及變更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大學設立及停辦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師資培育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 前項審議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 師組織代表、教師、原住民族教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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