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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師範教育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70055195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九條,自107年2月2日施行(原名稱: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
  • 師資培育法 第十條(教師資格檢定之辦理)

    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 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其參加考試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 費用、考試方式、時間、錄取標準、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應繳納之費用,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考生之報名費,得由中央主管機 關酌予補助之。 第一項第二款教育實習,其教育實習機構之條件與選擇、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 、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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