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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師範教育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70034639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條,自發布日施行
  • 師資培育法 第二十四條(教師資格)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 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者,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 ,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人員修畢教育專業課程成績合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依前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取得大學畢業學歷,且其最近七年內於立案之 幼兒園、幼稚園或托兒所實際從事教學累計滿三年以上表現優良,經教學演示及格,得免依 規定修習教育實習,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適用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幼稚園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 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規定修習幼教專班,且修正施行後仍在職者,得準用前項 規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應修課程、招生、免修習教育實習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九條(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取得)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於幼兒園實際從 事教保服務工作滿三年且現職之園長、教保員進修機會,取得參加幼兒園教師檢定資格。 前項人員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 育證明書,其具有大學畢業學歷,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且完成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中 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但最近七年內於幼兒園(包括托兒所、幼稚園)任園長、教保員 累計滿三年以上,表現優良,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師資培育法規定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於本條例施行後仍在 職者,得準用前項免教育實習之規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應修課程、招生、免教育實習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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