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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師範教育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教育部臺教師(三)字第1070046382B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至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條文,自107年2月1日施行
  • 師資培育法 第二十條(提供教師在職進修之方式)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 一、單獨或聯合設立教師進修機構。 二、協調或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各類型教師進修課程。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各種教師進修課程。 前項第二款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專責單位,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並應依原住民族教育法開設 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或多元文化教育等進修課程。 第一項第三款之認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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