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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五十條(輔導學生適性發展)
高級中等學校應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考量社會職場動態,輔導其適性發展;其輔導 工作、項目、程序、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教育部臺教學(三)字第1020195690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一條,自103年8月1日施行(原名稱:高級中學學生輔導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