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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020128631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三條條文(原名稱: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稚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 私立學校法 第八十三條

    中華民國人民、外國人或依法律認許之外國法人,得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附設幼稚園,專收具外國籍之學生。 前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本法有關監督、合併、改制、停辦、解散、清算之規定得予適 用外,不適用本法其餘規定及其他各級學校法律;前項附設幼稚園,除幼稚教育法有關安 全措施之規定得予適用外,其餘規定均不適用。 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稚園之教師,不適用教師法。 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稚園申請設立之資格、條件與程序、設立基準、監督、 停止招生之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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