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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83855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刪除第五條條文,自113年2月1日施行
  •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五十六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重讀及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適用之。 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 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 納後,造具清冊函報各該主管機關請撥經費。 第一項免納學費所需經費,除下列情形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者外,由中央 主管機關負擔之: 一、本法施行前已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 二、依其他法規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 三、本法施行後因主管機關管轄變更,免納學費所需經費已移由各該主管 機關負擔。 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高級中等學校得向學生收取學費、雜費、代收 代付費、代辦費等必要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 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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