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教育部臺教學(一)字第1090078470B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四條附件
  • 教師法 第四十八條(護理教師之介聘及權益保障準用規定)

    前條第三項之護理教師,其解職、申訴、進修、待遇、福利、退休、資遣、撫卹事項,準用 教師相關法令規定。 經主管機關介派之護理教師具有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者,主管機關得辦理介聘為健康 與護理科教師;其介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