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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39129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一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三十四條(申請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

    學校法人得同時或先後申請設立各級、各類學校,並得申請合併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學校法人申請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該私立學校主管機關應依各級學校法 令之規定,考量地區需要及學校分布等因素許可之。 前項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之條件及其審核程序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六條(分校或分部之設立)

    私立學校得設分校或分部。 前項分校、分部之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四條

    高級中等學校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由私人依私立學 校法設立之。 高級中等學校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 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或停辦,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縣(市)立: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私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在 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高級中等學校得設立分校、分部。 高級中等學校與其分校、分部設立所需之校地、校舍、設備、設校經費、 師資、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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