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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117071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及評鑑績優學校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 私立學校法 第五十七條(定期辦理評鑑)

    私立學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 ;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學校主管機關為促進各私立學校之發展,應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 定期辦理私立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 考。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除依法予以獎勵外,其辦理下列事 項,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一、增設系、所、學程、科、組、班。 二、招生之系、所、學程、科、組、班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 四、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但以學校具有完善之助學機制者為限。 五、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者,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其 辦理前項各款事項,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但其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經學校主 管機關查證屬實者,應回復受其限制。 第三項第三款之年齡,由學校定之。但以不超過七十五歲為限。 第二項評鑑之項目、基準、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第三項各款之不受限制範圍、辦理方式 、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項備查事項、查證程序、再行適用之條件與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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