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00811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二條,自發布日施行
  • 特殊教育法 第四十七條(特殊教育成效之評鑑)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 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 。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 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