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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十三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積極落實融合教育,加強普通教育教師與特 殊教育教師交流與合作。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分散式資源班。 二、巡迴輔導班。 三、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 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未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 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之內容、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 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65416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二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及補助獎勵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