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40018102B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八條(子女教育補助)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 請教育補助。但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 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第一項教育補助之申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 之。 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