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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57891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九條

    為審議前條申請案,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業界代表 、工會團體代表、教師組織代表、青少年團體代表、學校代表、家長團體 代表、主管機關代表及勞工主管機關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組成建教合作 審議小組審議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組成專家小組,至建教合作機構辦理現 場評估。 前項委員,應包括勞動專長之學者專家至少一人,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專家小組委員之組成與運作、審議程序、建教 合作機構評估之項目與基準、成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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