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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1946B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四十八條(教科用書之編定及審定)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 審查範圍、審查程序、費額、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成書修訂、稀有類科教材 之編訂與獎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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