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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024619A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第九點及第十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六十一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 間參與所獲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收入解繳國庫及地方公有財產 管理收入解繳公庫相關規定之限制。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以公益目的為 優先。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編列公務預算者,前項收入與辦理學生課業輔導、重( 補)修、招生、甄選、實習、實驗、實施推廣教育、接受捐款等收入及其 相關支出,得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 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不受預算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收支管理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者,其各項收支均應依預算法循預算 程序納入校務基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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