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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80161096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二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十三條(入學資格)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無入學資格限制。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學校之入學資格,以具有 規定學歷,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為限。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入學方式,須經入學考試合格、甄試錄取、登記、分發或保 送入學,其注意事項由各校自訂。 第一項自學進修學力鑑定之範圍、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考試科目、應考 資格、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同等學力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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