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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十四條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入學年齡、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實 施方式及修業年限,應保持彈性;其提早或暫緩入學、縮短或延長修業年 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入學年齡、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實 施方式及修業年限,應保持彈性;其提早或暫緩入學、縮短或延長修業年 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