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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70135816B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條文
  • 終身學習法 第十八條(員工學習制度之推動及獎勵)

    各級政府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 及私立機構、團體建立員工學習制度;對於建立員工學習制度者,並得予獎勵。 前項學習制度,得以帶薪、經費補助或公假方式為之。 第一項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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