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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70022762C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七條條文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十七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各學校附設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 學校之校長,得由各該學校校長兼任。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置校務主任一人,由原屬學校專任教師兼任,襄助校長推 展校務。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其員額編制表由各校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之員額 編制標準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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