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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四十七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教育部臺教學(三)字第1132800493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八條,除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自113年3月8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