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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二十二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應聯合設置或協調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設置安置被害人之中途學校。 中途學校之組織及其教育之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應聯合設置或協調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設置安置被害人之中途學校。 中途學校之組織及其教育之實施,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