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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
第五條(對工作成績優異之機構團體或個人,訂定獎助辦法)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成績優異之機構、團體或個人,應予獎助 ;其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校應宣導並落實尊重藝術教育活動作品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教育部臺教師(一)字第1050070762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九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教育部獎助藝術教育工作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