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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67106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條,自發布日施行
  • 特殊教育法 第五十三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每四年至少應 辦理一次評鑑,與學校校務評鑑、幼兒園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併同辦 理為原則。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每四年至 少應辦理一次評鑑。 第一項及前項之評鑑項目應以法令規定者為限,並落實評鑑方式與指標簡 化及行政減量;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 未達標準者應予輔導及協助;評鑑之項目、評鑑會組成、評鑑程序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大專校院特殊教育評鑑,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辦理一次,得以專案評鑑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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