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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教育部臺教社(四)字第1040162891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四條,自發布日施行
  • 圖書館法 第九條(業務項目)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推廣輔 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讀困難障礙者等)服務、出版品編印 與交換、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立、維護及研究發展等業務。 前項特殊讀者服務,其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徵集、轉製、提供與技術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圖書館應寬列經費辦理第一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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