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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法
第九條(業務項目)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推廣輔 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讀困難障礙者等)服務、出版品編印 與交換、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立、維護及研究發展等業務。 前項特殊讀者服務,其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徵集、轉製、提供與技術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圖書館應寬列經費辦理第一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