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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教育部臺教師(一)字第1122603260A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 藝術教育法 第十八條(編列經費)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編列專款支應各級學校辦理一般藝術教育活動。

    第二十五條(編列經費)

    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編列專款推展社會藝術教育活動。 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應獎助民間籌設基金,以推行社會藝術教育;其辦法由教育部 會同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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