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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國際文教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37570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第九條之一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與資訊(不含亞洲 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獲得該科競賽金牌獎項排名前百分之五 十,或參加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大會一等獎,其後並取得本部所認定國外頂尖大學數理系 所入學許可者,自獲獎之日起至大學畢業後三個月內,得依其就讀大學年級或碩士、博士階 段,向本部申請出國留學獎學金。 前項申請出國留學獎學金之學生,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文件。 三、獲獎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部所認定國外頂尖大學數理系所(不含大陸與港澳地區)入學許可證明影本。 學生申請出國留學獎學金經本部審查通過者,碩士、博士階段依申請留學國別發給不同額度 之出國留學獎學金;大學階段依申請留學國別及家戶年所得在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以下或 超過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元者發給不同額度之出國留學獎學金。 經本部審核通過出國留學獎學金之學生,應與本部簽訂契約;其內容應包括獎學金金額、給 與期間與回饋條件、終止或償還獎學金原因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本部應設專責小組,長期輔導前項至國外留學之學生,查核其學習成就,並提供必要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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