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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第三十一條
運動教練與運動裁判之資格檢定、授證、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13393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增訂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