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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17127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二十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 國民體育法 第十四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校體育課程之訂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日 均應參與體育活動,其每星期合計應達一百五十分鐘以上,並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應體 育教學,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課程。 前項各級學校體育之目標、課程內容與時數、學生體適能檢測、選手培訓與輔導、考核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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