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08453B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五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國民體育法 第十條(體育專業人員之培養)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體育專業人員之進修及檢定制度。 前項體育專業人員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各體育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證書核發、校 正、換發、檢定費與證書費之費額、證書之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