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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17592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八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
  • 國民體育法 第十七條(提升教職員工生運動安全維護知能;運動設施、設備及器材定期檢修與管理使用)

    各級學校應提升教職員工生運動安全維護知能,加強運動安全措施,定期檢修運動設施、設 備及器材,並作成檢修紀錄。 前項運動設施,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應配合開放,提供社區民眾從事運 動之用;必要時,得向使用者收取費用。 各級學校運動設施之設置及補助、安全管理內容與流程、定期檢修與檢修紀錄、開放範圍、 開放時間、開放對象、使用方式、應收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 管機關定之;大專校院除補助外,由該校自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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