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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10040800A號令廢止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八條

    主管機關為推展運動產業發展,對於下列事項,得採取適當之輔導或獎助 措施: 一、建立異業合作模式,提供創新商品或創新服務。 二、拓展國際市場、建立自有品牌。 三、辦理運動產業產學合作、創業育成及輔導。 四、培植運動產業專業人才。 五、建立產業媒合及交流資訊平台、蒐集產業市場資訊。 六、運用資訊科技提升運動產業服務品質或提高運動產業競爭力。 七、提供運動產業貸款利息補貼及信用保證。 八、提升重大國際賽事之觀賞人口。 九、民眾從事觀賞性或參與性運動消費支出。 十、整合地方資源推動運動產業發展。 十一、運動場館設施之興整建與營運。 十二、推展運動產業研發、生產、行銷、推廣及授權等產業活動。 十三、其他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之事項。 前項輔導或獎助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獎助方式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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