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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30040743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九條,自104年1月1日施行
  •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十四條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 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處置之準則,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或曾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本條例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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